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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二] 快递物品失踪 承运方担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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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nghua 发表于 2021-2-27 19:06: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随着络购物时兴,快递业务随之迅猛发展起来,物流的便捷在给市民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少纠纷,北京白癜风的治疗如在快递过程中物品被损坏或丢失。如果没有事先约定,事后索赔就比较困难。近日,市消费者委员会就调解一起快递纠纷案,因承运人不能举证其承运的物品已交付给了收货人,也无法查明该物品下落,调解认定由承运人赔偿托运人物品实际损失4700元。

  7月4日,消费者秦某将物品交给一快递公司员工李某,委托他将物品邮寄至在外地工作的朋友处。后收货人向秦某反映没有收到该物品,秦某便与李某联系,但李某称托运的物品不见了。秦某怀疑自己托运的物品在运输过程中丢失了,向市消费者委员会投诉,要求李某赔偿丢失的物品损失。但李某称秦某未在一个月内及时将未收到物品的信息反馈给快递公司,致使其现在无法找到原送达货物签收单,不能证明收货人没有收到该物品。

  市消费者委员会工作人员对李某的说法予以反驳:承运人李某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所托运物品已被签收,也无法证明物品的灭失是因不可抗力或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同时,李某作为从事物流业的经营者,在秦某要求托运物品时,负有提醒秦某阅读快递运单服务合同条款的义务,对免除自己赔偿责任的格式条款应当进行说明。李某不能证明其已向秦某履行了提醒和说明义务,该格式条款对秦某不发生效力。因此,秦某要求李某赔偿丢失的货物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记者 莫薇 通讯员 薛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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